南都电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15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四条 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各专
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方案;
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等);提供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含对子公司);租入或者出资产;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接受资产; 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等);提供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 (含对子公司);租入或者出资产;
等交易事项。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接受资产;
设置; 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交易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和奖惩事项; 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度;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项和奖惩事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度;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九条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一条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名董事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