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2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经了解,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
(1)聘任朱保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2)聘任王莹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3)聘任吴贤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任期三年;
(4)聘任卢晓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5)聘任王大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6)聘任杨祖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