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0-11-28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 A04-0005号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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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A04-0005号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 ................................................................. 6
五、评估基准日 ............................................................... 7
六、评估依据 ................................................................. 7
七、评估方法 .................................................................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1
九、评估假设 ................................................................ 12
十、评估结论 ................................................................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4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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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声明 第1 页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
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
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
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
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
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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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资产
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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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 A04-0005 号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成
本法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
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申报的部分资产,具体
为:三座储能电站(艾科一期、艾科二期及长丰纸业)的电力设备。详见产权持有人
提供的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9 月 30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 7,337.39 万元
(不含增值税)。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
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有效期内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
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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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 A04-0005 号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概况
1.企业名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 72 号
经营场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 7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
注册资本:捌亿伍仟玖佰柒拾肆万零捌佰玖拾叁元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蓄电池租
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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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12 月 8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成立,该公司主要经营通信后备电源、动力电源、储能电源、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
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主导产品为阀控密封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燃料电池及
电池材料。
截止评估基准日,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所示:
股东名称及持股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84% 119,016,340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 4.94% 42,500,000
蒋政一 境内自然人 4.77% 41,000,000
朱保义 境内自然人 4.11% 35,360,893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89% 33,402,6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3.51% 30,190,602
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06% 26,289,500
郭劲松 境内自然人 2.96% 25,430,035
杭州锦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2.00% 17,194,8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
其他 1.16% 10,000,049
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公司经营管理结构
评估基准日公司设立股东会,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财
务部等职能部门。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为同一家公司。
(三)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委托合同中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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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根据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为此需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
日申报的单项资产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资产
价值。
(二)评估范围
1.评估范围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申报的部分资产,具
体为:三座储能电站(艾科一期、艾科二期及长丰纸业)的电力设备。详见产权持有
人提供的评估明细表。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均为表内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为设备类资产。具体为三大储能电站(包括:艾科一
期、艾科二期及长丰纸业),分别安装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长丰纸业有限公司和艾
科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厂区内。电站设备包括:BSS 组件、PCS 系统(其中包括:隔离
变压器、逆变器及控制单元等)、配电柜、直流/交流电缆、电源屏、高/低压互感器及
铁架包等输电设备设施。储能电站主要是调节“峰谷期”用电问题,降低变压器高峰
期的负载率,增加变压器的运行经济效益,并能保证供电可靠性,保障设备生产的稳
定性。
3.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本次评估报告中,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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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20 年 9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较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
估目的服务。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和取价
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2020 年 11 月 7 日公司出具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6 号)根
据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7 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根据 2017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起施行);
6.《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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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四)权属依据
1.设备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
2.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函;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参考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
标代理服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前期及其他费用的规定;
2.《2020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3.《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4.评估人员尽职调查、现场勘察收集、记录的资料;
5.评估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书刊收集的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6.其他与本次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3.企业提供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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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类型,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
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选择理由如下:
根据收益法的适用条件,由于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无法合理预测,故不适用收益
法。
根据市场法的适用条件,无法在公开市场上获得与本次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成
交案例,故不适用市场法。
根据成本法的适用条件,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并且是可再生、可复制
的资产,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因此选用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
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
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
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
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A.设备购置价
对于大型关键设备,主要是通过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或参考评
估基准日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确定购置价;
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信息确定购置价;
对于没有市场报价信息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参考同类设备的购置价(对差异进行
适当必要调整)确定。
B.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运杂费率以设备购置价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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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结合设备的运距、重量、体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设备购置费中已包含运杂费或供货合同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时,不计运杂费。
C.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
安装工程费以含税设备购置价为基础进行测算确定。
D.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代理服务
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按照产权持有人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据行
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E.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以设备购置价、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
费用三项之和为基数确定。并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含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
×合理建设工期×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2
一般情况下,合理工期在 6 个月以下的不考虑资金成本。
F.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等文件,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重置全价扣
除相应的增值税。另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对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
和 9%。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1.09×9%+安装工程费(含基础
费)/1.09×9%+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1.06×6%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机器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
用状况、技术状况、维修保养状况的现场勘察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
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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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接受委托后,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施
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及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
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建
评估项目组,制定资产评估工作计划(方案)。指导产权持有人做好资产评估申报表
的填报及评估资料提供工作,对项目组团队成员进行培训。
(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阶段
评估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
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产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核实调查。
1.评估人员核实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与企业有关的财务记录数据进
行核对,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或填列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解,
并及时反馈给产权持有人对“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完善。
2.根据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产权持有人相关人员
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的数量、质量、基准日使用状
况等进行了盘点和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访谈、核对、监
盘、勘查等不同的方法,对评估对象及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核实。对企业
经营及资产状况进行了必要尽职调查。
3.评估人员关注了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核实查验了与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重
要法律文件原件,收集了相关权属资料,了解核实了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是否涉及
抵押、担保、诉讼事项。对权属资料不完善、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
产权说明文件。
4.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收集获取所需的评估资
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
估报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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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估人员对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重要资料进行
签字确认,对评估中使用的重要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以保证所用资料信息的合理、可信。
(三)评定估算编制初步报告阶段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计算公
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经对形成的测算结果综合分析后形
成初步评估结论,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四)内部审核及报告出具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和我公司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评估报
告初稿一级复核后提交公司质控部复核。在公司内部复核完成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
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
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根据沟通的合理
意见进行恰当调整,在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公司出具并提交委托人正式资产
评估报告。
(五)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
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
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众
多买者和卖者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
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
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原地续用假设:是指资产在原来的安装地继续被使用,其使用方式和目的可能
不变,也可能会改变。
4.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
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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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设和产权持有人相关的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
发生重大变化。
6.假设产权持有人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提供的与本次评估相关全部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
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
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
准日评估值为 7,337.39 万元(不含增值税)。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项目存在如下特别事项:
(一)根据《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产权持有人和相关
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评估对象的
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
围。
(二)本评估报告以不含增值税评估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三)本次评估未考虑与委估资产购置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应付未付款项。
(四)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未设定抵押权利等他项权利限制。
(五)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交易
税费等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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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4.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在有效期内资产状况、市场
状况与评估基准日资产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
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5.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
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与公开
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
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使用人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
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
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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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资产评估师:王吉庆
资产评估师:张平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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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 A04-0005 号
目 录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的承诺函
四、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资产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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