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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核查意见2021-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公司”)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对南都电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4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7,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00 元,募集资金额 245,000.00 万元,
坐扣承销费 1,725.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3,275.00 万元。已由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 548.10 万元后,公司该次募集资金净额 242,726.90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
告》(天健验〔2016〕407 号)。
      公司将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      120,000       116,000
         基于云数据管理平台的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
  2                                                50,000        50,000
                       一期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75,000        75,000
                         合计                     245,000       241,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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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     累计已投入金    累计投资进度
序号               项目名称
                                            金(万元)       额(万元)        (%)
 1     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       116,000.00       82,466.27          71.09
       基于云数据管理平台的分布式能源
 2                                             50,000.00       50,128.49         100.26
       网络建设一期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75,000.00       75,000.00         100.00
                     合计                     241,000.00      207,594.76

        三、部分募投项目继续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公司“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原计划该项目可使用状态日期
 为 2018 年 12 月份,由于二期项目相关征地手续和土地平整等事项目前尚未完成,
 同时,为了满足智能化生产的要求,厂房建设、工艺布局及环评等要求提升,厂
 房建设、工艺布局等均需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建设。另外,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拟
 采购的进口设备需要一定的采购周期和安装调试,设备到位时间也有所延后。根
 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由于“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二期项目部分土地招
 拍挂程序仍在进行过程中,且新冠疫情对该项目建设工作开展也产生了一定影
 响,导致整体进度有所延迟。由于疫情防控后期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预计
 该项目不能按预定时间达到可使用状态,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议
 案》,同意将“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继续延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目前,“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二期土地招拍挂程序已经履行
 完毕,但仍有部分征迁手续还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尚未完全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
 预计该项目不能按预定时间达到可使用状态。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前
 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
 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继续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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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对“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继续延期,是公司根据
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
总额、主要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本次对“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谨慎的态度调整“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将“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进行延期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同意将“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进行延期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及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
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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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
目”进行延期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1、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
慎决定。此次延期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需要。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拟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
    3、中信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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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金   波                   丁   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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