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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关于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1-26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内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 万份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
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
了相关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内部网
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以及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授
予 2,05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其中,股票期权简称:南都 JLC3,期权代
码: 036396。
    6、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经调整后,股票期权授
予激励对象由 387 名调整为 366 名,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050 万份调整为
1,982 万份。同时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
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36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
权方式行权,可行权数量为 991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时结合公司 2019 年
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 27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7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由公司注销 366 名
激励对象共计 991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 27 名激励对象共计 475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
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10.86 元/股调整为 10.82/股。
    10、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3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该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91 万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88 万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 万份。根
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
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
行权的 3 万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