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9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725238534Q。 为 91330000725238534Q。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景观
第五条 观大道72号 大道72号
邮政编码:311305 邮政编码:311305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第十二条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
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
第十四条
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
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
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 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
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除依法须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有色金属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汽
经营活动)。 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
危险废物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危险化
学品经营;再生资源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第二十六条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第五十四条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程序。
第五十六条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意见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和持有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以作为公开征集人,自行或者证券公司、证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等股东权利。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高于《证券法》规定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参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第八十八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九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第一百零五条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事长一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子公司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子公司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接受资产;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 与或者接受资产;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等 (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等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
项: 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不含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的(不含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
露: 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第一百二十条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何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一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第一百四十六条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确、完整。
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第一百七十八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年,可以续聘。 聘。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