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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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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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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

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7,564,6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1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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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3,207,63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2.33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357,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37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4,357,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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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47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69,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62,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2、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47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69,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62,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3、 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47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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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69,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62,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4、 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17,476,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269,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62,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5、 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538,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31,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538,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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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31,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391,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06%;反对 3,173,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183,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80%;反对 3,173,61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812,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8%;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31,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538,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9%;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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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331,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0.1 审议《选举王海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0.2 审议《选举朱保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0.3 审议《选举王莹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1、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1.1 审议《选举张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1.2 审议《选举薛安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1.3 审议《选举吴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22,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12、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12.1 审议《选举舒华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3,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16,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

     12.2 审议《选举沈岑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523,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316,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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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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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经办律师:
                                                                                          沈   璐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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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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