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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05-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吴晖的委托,
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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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
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4、公司及吴晖先生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
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
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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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吴晖先生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针对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暂
行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征集人的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吴晖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晖先生,男,196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浙江工商大学财会学
院教师,硕士,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督导组副
组长、曾担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系主任、青年教师指导室主任。截至目前,担任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吴晖先生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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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其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
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
征集人吴晖先生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针对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吴晖先生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
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三、 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及征集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内容包括征集人声明、公司
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人对
征集事项的投票、征集方案等内容,《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由征集人签署
并提交召集人在指定媒体披露。

     根据《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
开进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的(每日
9:00-12:00、14:00-17:00);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此外,《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还具体规定了征集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已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名称、授权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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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
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的规
定。

四、 本次征集投票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独立董事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17:00,公司独立董事吴晖先
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相
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吴晖先生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资格,不存在《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
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本次征集投票权及行权结
果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吴晖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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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   璐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熊    波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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