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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外提供担
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报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08,895.3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9.65%,不存在对除子公司外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
为公司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
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新建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途是根据公司
战略调整及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慎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系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被担保人武汉南都、南都华拓、
华铂新材料为公司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
作为反担保,同时,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在 2022 年度新签订发生的担保合同收
取 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 2022 年度新增对武汉南都提供担保不超过 1.5 亿元、新增对南都华拓提供担
保不超过 2 亿元、新增对华铂新材料提供担保不超过 1 亿元,即 2022 年度合计
对武汉南都提供不超过 2 亿元担保、对南都华拓提供不超过 5 亿元担保、对华铂
新材料提供不超过 5 亿元担保。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人
民币 8 万元/年(税后)调整为人民币 16 万元/年(税后),自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
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华 薛安克 吴晖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