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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18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
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
62,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6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
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85,6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6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人民币25,025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5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申请人民币24,0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人民币32,076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32,336.32万元的项
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申请人民币62,247万元的项
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25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
万元(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含最高额和非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12个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德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德青源蛋品加
工项目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6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少
于8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市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5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的人民币75,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9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一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贷款期
限15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后两年止。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司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人民币33,000万元的
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4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9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900万元的固定
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的流动资金的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2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全
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间
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担保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该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
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能够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18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项目贷款
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刘文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