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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为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银金融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为 1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年。
       二、《关于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德分行申请办理的 3,000 万元项目贷款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年。
    三、《关于为柳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柳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柳州良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申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7,000 万元,担
保期限不超过 10 年。
    四、《关于为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的金额 36,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不超过 10 年。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拟与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旌辉投资”)签订《德阳市寿
丰河截污干管工程、中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等四个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久安公司将负责上述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
部分,该部分总投资约为186,709.26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
拟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水务”)签订《宿城区镇村生活污
水治理工程 PPP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其中久安公司将负责新建污水
处理设施 89 座(污水处理能力 2.526 万吨/天)、提升泵站 25 座、铺设管网约
1,800 公里,投资额约 100,427.32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