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 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8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 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18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18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9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19 19 19 0 0 否 二、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8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1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8年2月28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拟为新疆碧水源环境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保。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以下七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 (i)提名文剑平先生、刘振国先生、戴日成先生、龙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ii)提名樊康平先生、刘文君先生、王月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七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2 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根据上述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该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定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公 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 (3)《关于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 分行申请人民币62,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6年。 (4)《关于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85,6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3 证担保,担保期限16年。 (5)《关于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人民币25,025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5年。 (6)《关于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申请人民币24,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年。 (7)《关于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 行申请人民币32,076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年。 (8)《关于为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4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 行申请人民币32,336.32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年。 (9)《关于为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 支行申请人民币62,247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25年。 (10)《关于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含最高额 和非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一年(12个月)。 (11)《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安徽德青源食品有限公 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5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 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德青源蛋品加工项目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10,6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8年。 (二)2018年3月16日,发表了《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聘任戴日成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聘任刘振国先生、刘建军先生、龙利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阚 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张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情况,所聘成员均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 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2018年3月31日,发表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持有的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及其所应附有的所有权 益以现金8,627.50万元转让给西藏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议 案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6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恩施市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15年。 (2)《关于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的人民币75,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19年。 (3)《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 (四)2018年4月2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 8 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7 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激励考核制 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薪酬是合 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 的。 6、《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与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城建环保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新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春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城投碧水源膜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合源水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贵州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水 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 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9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9、《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拟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保。 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0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一年。 (五)2018年4月27日,发表了《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六)2018年5月2日,发表了《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 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 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行权期内未行权而注销其已获授的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 意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代码036135)股票期权共计 119,690份;同意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代码036177)股 票期权共计400,361份。 (七)2018年5月18日,发表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 公司、碧水源与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与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 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12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因项目发展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久安公司与江苏惠民之间的交易行为构 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因项目发展需要,公司与吉林碧水源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 联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补 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三)》; 因项目发展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久安公司与吉林碧水源之间的交易行为 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 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4) 关于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 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 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人民币3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4年。 (八)2018年6月1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行权期内未行权及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其已 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 期权部分(期权代码036220)股票期权共计998,600份。 2、《关于为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9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3、《关于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14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9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4、《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碧水源净水 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的 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九)2018年6月23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15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为一年。 2、《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6年10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 保事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提前终止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 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提前终止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秦 16 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提前终止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秦 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2018年7月11日,发表了《关于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拟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i)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54名激励对象不 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ii)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 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iii)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解锁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iv)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2)《关于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18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申请的2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37.5%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5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3)《关于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漳州长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2,5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4)《关于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投资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9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3年。 (十一)2018年8月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19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8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62,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16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 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85,6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6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人民币25,025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5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申请人民币24,0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年。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 通过,公司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 山分行申请人民币32,076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 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32,336.32万元的项 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0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通化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 20 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申请人民币62,247万元的项 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25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 万元(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含最高额和非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12个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德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德青源蛋品加 工项目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6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少 于8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恩施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市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5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的人民币75,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9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一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贷款期 限15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后两年止。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司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人民币33,000万元的 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4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 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9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900万元的固定 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的流动资金的项目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2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全 额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间 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担保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该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 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能 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18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关于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22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关于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内蒙古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项目贷款 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十二)2018年9月13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 23 有限公司官园支行申请的人民币2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2年。 2、《关于为宜都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宜都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宜都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宜都市支行申请的人民币9,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15年。 3、《关于为北京碧水燕平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燕平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燕平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申请的人民币45,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100%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十三)2018年9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拟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碧水源拟将持有的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的股权及其所应附有的所有权益以现金 165,359,712元转让给西藏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议案构成 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24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的10亿元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他约定事 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2)《关于为深圳碧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碧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深圳碧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办理的项目贷款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860万元,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3)《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25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 深圳分行办理的人民币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4)《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转让参股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拟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事 项。 (十四)2018年10月17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拟为山西水投碧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6 (1)《关于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碧水源的全资子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9年。 (2)《关于为山西水投碧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山西水投碧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山西水投碧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9,100万元的建设资金贷款提供43.33%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3)《关于为公安县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安县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公安县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公安县支行申请的本息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334.81万元的项目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5年。 (4)《关于为祁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7 祁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祁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申请的人民币21,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20年。 (十五)2018年10月26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拟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 交易;同时,碧水源董事会决定提名王凯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3、《关于为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28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西充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100%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关于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申请的8,5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保证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申 请的人民币13,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 6、《关于为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的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9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以下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的共计2,5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100%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签订合同之 日起两年。其中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北京碧水 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额度500万元,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北京碧兴 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合计共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7、《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王凯军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王凯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此外,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凯军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其中,王凯军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十六)2018年11月2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拟与德阳市旌辉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德阳市寿丰河截污干管工程、中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 配套管网项目等四个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上述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同时,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签 订《宿城区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上述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30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银金融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为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 (2)《关于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 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年。 (3)《关于为柳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柳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31 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柳州良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申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7,000万元,担保 期限不超过10年。 (4)《关于为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的金额36,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不超过10年。 (5)《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拟与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旌辉投资”)签订《德阳市寿 丰河截污干管工程、中江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等四个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久安公司将负责上述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 部分,该部分总投资约为186,709.26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需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 32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6)《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的久安公司拟与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水务”)签订 《宿城区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其中久 安公司将负责新建污水处理设施89座(污水处理能力2.526万吨/天)、提升泵站 25座、铺设管网约1,800公里,投资额约100,427.32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金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七)2018年12月4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高管延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戴日成先生因本次增持计划时间期限为两个月,增持窗口较短, 为避免出现因出差、避开窗口期等相关因素影响后续完成增持的情况,特向公司 提出申请,延期四个月履行增持承诺。戴日成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33 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 交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以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期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3、《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 4、《关于为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及 34 对应利息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年。 (十八)2018年12月6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碧水源本次以现金38,500万元收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良益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0.01%股权的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0.0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收购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0.01%股权暨关联交易 事项定价公允,其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战略和投资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和投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履行了战略和投资委员 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35 2018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二)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 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36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 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樊康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