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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次授权董事会启动分拆公司所属企业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筹备工作之事宜,有利于拓宽公司的境外融资渠道,加速公
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提升核心竞争力,重塑企业资产价值,提升盈利能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同意授权董
事会启动分拆良业环境境外上市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180 万元
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年。
    三、关于为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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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温州市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4,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3 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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