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9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
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6,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年。
二、关于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平潭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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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新疆碧水源的全资子公司,信誉
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15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
款(一般水利建设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
之日起 18 年。
四、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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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就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七、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19年5月29日,并同意9名激励对象获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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