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碧水源 股票代码:3000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8号楼外运大厦A座17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06月04日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2019 年 4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 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武昆合计持有的碧水源 337,299,406 股无 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71%)。 2019 年 6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 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受让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合计持有的碧水源 320,762,323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18%),武昆不再转让其持有的 16,537,08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2%)。此外,经协议双方协商一 致,在满足相关规定基础上对股份转让价格、协议生效条件等进行了修订。 根据以上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相应 修订。 1 声 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编写。 2、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如有),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修订说明 ................................................................................................................ 1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碧水源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 计划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4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9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 ........................................................................................ 1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0 3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城乡 指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碧水源、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 受让方 指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武昆与中国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乡签订的《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武昆与中国城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乡签订的《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城乡协议受让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云持有的上市公司320,762,3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10.1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二)(修订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 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国丹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4-09-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250147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长期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对市政工程、能源服务、水务、生态修 复、环境保护、节能环保产业、园林绿化、智慧城市、信息科技、 旅游项目、健康医疗保健与养老、城乡一体化工农林产业的投资、 经营范围 开发、管理和运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后方可经营)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8号楼外运大厦A座17层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561767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图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资委 100% 中交集团 100% 中国城乡 中国城乡的控股股东为中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 5 下: 是否取得其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1 胡国丹 男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否 2 杨志超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3 于京春 女 董事/执行总经理 中国 沈阳 否 4 姜云海 男 董事/执行总经理 中国 长春 否 5 李彦春 男 董事/执行总经理 中国 成都 否 6 李杰 男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北京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拥有其他上市公 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18%的股 权,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看好 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二、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碧水源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 计划 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 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不排除继续增持碧水源的股份。若将来信息披露义务 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9 年 4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 云、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19 年 6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 周念云合计持有的碧水源 320,762,323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0.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20,762,323 股股份,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 云、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文剑平(甲 1)、刘振国(甲 2)、陈亦力(甲 3)、周念云(甲 4)、 武昆(甲 5) 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碧水源 337,299,406 股股份,占本 协议签署日碧水源总股本 10.71%。其中,甲 1 拟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79,366,659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5.69%;甲 2 8 拟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06,249,212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 源总股本的 3.37%;甲 3 拟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28,525,801 股股份,占其个 人持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0.91%;甲 4 拟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6,620,651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0.21%;甲 5 拟 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6,537,083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100%,占碧水源 总股本的 0.52%。甲方将标的股份共计 337,299,406 股,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10.71%,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交易目的”)。 如过渡期间,碧水源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转让数量做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为:转让数量=协议约定转让数量*(1+股份变动比例)。 (三)转让价款 在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 份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碧水源股票交易均价=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协 议 签 署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计 3,189,898,057.24 元。 (四)付款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支付分为两步: 1、第一步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当日,甲 1、甲 2 分别与乙方签署《股票质押合 同》,将目前甲 1、甲 2 合计持有的未质押限售股 185,185,186 股股份质押给 乙方。甲 1、甲 2 与乙方应在《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申请。 (2)乙方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 5 日内向甲 1、甲 2 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的预付款,具体包括:将 181,104,664.32 元资金支付至甲 1 指定的银行账户, 将 618,895,335.68 元资金支付至甲 2 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应将该预付款专 9 门用于:a.甲 1 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b.甲方缴纳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 (3)甲方应在乙方向甲 1 及甲 2 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后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的缴纳,同时甲 1 完成标的股份的解 质押手续。 (4)在甲方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的缴纳及甲 1 完成标的股份的 解质押手续后 5 日内,甲方与乙方完成向银行提交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资金共 管账户所需文件;账户共管期间,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银行不受理共 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转相关操作。 (5)共管账户成立 5 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 1,432,928,640.07 元的 资金,用于继续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资金 后 5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申请。注入 完成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包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对应 对价的 70%。 (6)乙方应在甲方完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0 日内配合甲 方分别将 959,387,908.25 元、84,476,518.05 元、188,841,358.45 元、43,828,838.62 元、156,394,016.70 元资金从共管账户转让至甲 1、甲 2、甲 3、甲 4、甲 5 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于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5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甲 1、甲 2 质押给乙方的合计 185,185,186 股股 份的质押解除。 2、第二步 (1)甲 1、甲 2 应于标的股份完成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0 日内发出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交修改碧水源章程及修改碧水源财务制度的 提案。 甲 1、甲 2 应在董事会上就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及财务制度修改提 案和乙方推荐的 2 名人员进入碧水源董事会和碧水源聘任乙方委派的 1 名财 务总监投赞成票,并确保董事会通过上述提案。 (2)甲 1、甲 2 应确保董事会于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20 日 10 内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并提名 2 名乙方 推荐的董事。甲 1、甲 2、甲 3、甲 4 应在股东大会上就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 提案和乙方推荐的 2 名人员进入碧水源董事会投赞成票。 (3)甲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后 20 日内提交工 商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所需材料。 乙方应在甲方完成上述步骤所规定的义务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 1、 甲 2、甲 3、甲 4、甲 5 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分别将 555,808,538.26 元、301,445,080.17 元、80,932,010.76 元、18,783,787.98 元、0 元资金支付至 甲 1、甲 2、甲 3、甲 4、甲 5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6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 武昆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文剑平(甲 1)、刘振国(甲 2)、陈亦力(甲 3)、周念云(甲 4)、 武昆(甲 5) 乙方: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数量 《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条变更为:“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 的碧水源 320,762,323 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碧水源总股本 10.18%。其中,甲 1 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79,366,659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 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5.69%;甲 2 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06,249,212 11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3.37%;甲 3 转让其持有 的碧水源 28,525,801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0.91%; 甲 4 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6,620,651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25%,占碧水 源总股本的 0.21%”。 甲 5 不再转让其持有的碧水源 16,537,083 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100%, 占碧水源总股本的 0.52%。” (三)定价原则与转让价格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变更为:“在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 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碧水源股票交易均价= 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打九五折。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3,150,510,7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0.39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上述权益分配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实施 完毕后本次甲方转让股份总计 320,762,323 股,价格总计 2,869,319,107.92 元 (以下简称“交易对价”)。” (四)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 《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变更为:“1、第一步 (1)补充协议签署当日,甲 1、甲 2 分别与乙方签署《股票质押合同》, 将目前甲 1 持有的未质押限售股 41,922,375 股股份、甲 2 持有的未质押限售 股 170,843,582 股股份,即合计 212,765,957 股股份质押给乙方。甲 1、甲 2 与乙方应在《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申请。 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 1 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预付款 12 300,000,000.00 元资金支付至甲 1 指定的银行账户。甲 1 应将该预付款专门用 于:a.甲 1 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b.甲 1 缴纳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 (2)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规定,甲 1、甲 2 与乙方办理完毕股份质 押手续后 5 日内,乙方向甲 2 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预付款 500,000,000.00 元 资金支付至甲 2 指定的银行账户。甲 2 应将该预付款专门用于:a.甲 1 解除 标的股份的质押;b.甲方缴纳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 (3)甲方应在乙方向甲 2 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的缴纳,同时甲 1 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4)在甲方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款的缴纳及甲 1 完成标的股份的 解质押手续后 5 日内,甲方与乙方完成向银行提交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资金共 管账户所需文件;账户共管期间,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银行不受理共 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转相关操作。 (5)共管账户成立 5 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 1,208,523,375.54 元的 资金,用于继续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资金 后 5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申请。注入 资金完成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包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 对应对价的 70%。 (6)乙方应在甲方完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0 日内配合甲 方 分 别 将 823,143,528.91 元 、 165,302,657.55 元 、 178,620,536.16 元 、 41,456,652.92 元资金从共管账户转让至甲 1、甲 2、甲 3、甲 4 指定的银行账 户,并于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5 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提出申请,将甲 1、甲 2 质押给乙方的合计 212,765,957 股股份的质押解除。 2、第二步 (1)甲 1、甲 2 应于标的股份完成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0 日内发出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交修改碧水源章程及修改碧水源财务制度的 提案。 甲 1、甲 2 应在董事会上就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及财务制度修改提 13 案和乙方推荐的 2 名人员进入碧水源董事会和碧水源聘任乙方委派的 1 名财 务总监投赞成票,并确保董事会通过上述提案。 (2)甲 1、甲 2 应确保董事会于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20 日 内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并提名 2 名乙方 推荐的董事。甲 1、甲 2、甲 3、甲 4 应在股东大会上就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 提案和乙方推荐的 2 名人员进入碧水源董事会投赞成票。 (3)甲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前述碧水源章程修改提案后 20 日内提交工 商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所需材料。 乙方应在甲方完成上述步骤所规定的义务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 1、 甲 2、甲 3、甲 4 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分别将 481,347,226.67 元、 285,129,710.38 元、76,551,658.35 元、17,767,136.97 元资金支付至甲 1、甲 2、 甲 3、甲 4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变更为:“本股份转让协议在 甲、乙各方签署盖章,并获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生效。” (六)其他事项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 5 解除与 《股份转让协议》其他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2、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有不一致或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未更改的内容,甲 1、甲 2、甲 3、甲 4 仍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继 续履行。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城乡拟受让的碧水源 320,762,323 股 A 股股 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 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 14 式的优先安排,其转让标的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 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标的股份过户前,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出示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 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标的股份过户后,中国城乡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 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15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碧水源股票 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7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胡国丹 2019 年 6 月 4 日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城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城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承诺、备案文件;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 资者查阅。 1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 份有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碧水源 股票代码 300070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湖北武汉 有限公司 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化 人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公 司 发 行 的 新 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0 比例 持股比例: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320,762,323 变动后数量:320,762,323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10.18% 变动后比例: 1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不排除 √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丹 日期:2019 年 6 月 4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