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7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人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选刘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推选刘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推选孔维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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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推选孔维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行权期内未行权而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事项及因未达到行权标准而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意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部分(期权代码
036220)股票期权共计6,557,304份。
四、《关于为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武威市凉州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五、《关于为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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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2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六、《关于为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43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7年。
七、《关于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4年。
八、《关于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的控股子
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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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向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九、《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3,1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51%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581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3年。
十、《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为加强项目建设,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
十一、《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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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4个月,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关于提前终止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汉中
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
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关于提前终止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赤峰
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提前终止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汾阳
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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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无上述担保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关于提前终止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汾阳
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无上述担保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
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关于提前终止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山东
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七、关于提前终止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平潭
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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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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