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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2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农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年。
    二、《关于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安龙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8,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年。
    三、《关于为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