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 18 个月。
二、《关于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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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万元的项目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7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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