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12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谢志华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谢志
华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
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此外,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谢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徐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聘任徐骥先生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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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徐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投资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1,200 万元的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年。
四、《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
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方案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4、公司审议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方案,并同意将与
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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