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3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8 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谢志华、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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