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旅顺碧水源环境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00 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7 年。
二、关于为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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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5 年。
三、关于为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北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年。
四、关于为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北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年。
五、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300 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 5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233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
议生效之日起 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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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樊康平、谢志华、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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