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3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
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
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
行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3 年。
三、关于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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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营运资金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
四、关于为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信达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年。
五、关于提前终止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9年6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
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
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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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满足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樊康平、谢志华、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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