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第五
中心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
二、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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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零6个月。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北京中关
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北京良
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参见
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交易原则。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樊康平、谢志华、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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