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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次日起3年。
   二、《关于提前终止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
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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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
发展。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2 个月,保证期限为主合
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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