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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2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三次修订稿)》;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三次修订稿)》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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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我们认为,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三)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
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
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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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乌
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事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
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乌
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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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乌
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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