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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3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固定
资产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4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二、《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
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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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提前终止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6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济
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
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
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提前终止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
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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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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