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号碧水源大厦)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董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文剑平 刘 涛 孔维健 刘小丹 杜晓明 高德辉 王凯军 王月永 傅 涛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监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李 杰 郑广锋 赵洪波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此页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页)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戴日成 刘振国 刘建军 龙利民 张 兴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目录 目录................................................................................................................................ 6 释义................................................................................................................................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2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0 6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碧水源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城乡发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行 469,612,769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城乡 指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基金 指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 主承销商、瑞银证券 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实施细则》 指 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董事分项 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董事分 项表决并一致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 规定调整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董事分项表 决并一致同意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批复意见,调整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 并一致同意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批复意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8 案。 3、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过程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 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中国城乡已将本次发行 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 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202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1-00160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中信证券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 3,573,753,172.09 元。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 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碧水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12 月 15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1-00161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碧水源向特定投资者中国城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69,612,769 股,募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3,573,753,172.09 元 ,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9,244,497.9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508,674.13 元,其中计入股 本人民币 469,612,769.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3,074,895,905.13 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9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对象有权在相关批准文件有效期内 选择发行时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3 月 12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1 P 0 -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 P 0 (1 N) 两项同时进行: P1 (P 0 - D)(1 N) 10 其中, P 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为 N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 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 量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66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 208,863,375.20 元。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7.72 元/股调整为 7.66 元/股。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164,596,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55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 174,052,812.67 元。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7.66 元/股调整为 7.61 元/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61 元/股,发行价格为基 准价格的 1.00 倍。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469,612,769 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84%。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即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11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573,753,172.09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9,244,497.96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508,674.1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六)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 (七)限售期 中国城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丹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12 成立时间:1984 年 9 月 19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1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50147 股权结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对市政工程、能源服务、水务、生态修 复、环境保护、节能环保产业、园林绿化、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旅游项目、健 康医疗保健与养老、城乡一体化工农林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和运营。 (2)中国城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国城乡的控股股东为中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院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控制的公司,因 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 中国城乡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前 12 个月内,中国城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 3、关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他方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中国城乡已就上述 资金来源情况出具《关于认购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说明 函》。 4、关于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中国城乡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同时, 中国城乡承诺其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所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中国城乡已就前述事宜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承诺函》。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杨博、葛馨 项目协办人: - 项目组成员: 顾宇、汪灏、张芸嘉、韩世俨、秦翰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 0755-23835238 传真: 0755-23835201 (二)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项目负责人: 程楠 项目组成员: 袁媛、陈浩、杨洪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电话: 010-58328888 14 传真: 010-58328964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羽 经办律师 黄国宝、郭光文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电话: 010-66413377 传真: 010-66412855 (四)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胡咏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密惠红、余骞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 电话: 010-88465890 传真: 010-88434847 (五)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胡咏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密惠红、余骞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 电话: 010-88465890 传真: 010-88434847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全称) 股份类别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498,251,477 15.74%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20,762,323 10.14%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318,747,635 10.0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124,960,473 3.95%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112,339,506 3.55%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85,577,401 2.7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 其他 56,321,154 1.78% 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54,879,942 1.73% 梁辉 境内自然人 39,925,328 1.26%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其他 31,765,470 1.00%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643,530,709 51.9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全称) 股份类别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790,375,092 21.75% 文剑平 境内自然人 498,251,477 13.71% 刘振国 境内自然人 318,747,635 8.77% 何愿平 境内自然人 124,960,473 3.44% 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112,339,506 3.09% 陈亦力 境内自然人 85,577,401 2.3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 其他 56,321,154 1.55% 16 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54,879,942 1.51% 梁辉 境内自然人 39,925,328 1.10%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其他 31,765,470 0.87%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113,143,478 58.1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强化竞争优 势,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也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实现公司 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进一步壮大公 司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公司偿债能 力将明显提高。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测算,按募集资金上限计算, 在不考虑本次发行费 用的情况下,公 司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权益将增加 3,573,753,172.09 元,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从 66.15%下 降至 63.01%左右,长短期偿债能力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 理,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增强,特别是偿还有息负债后,将减少财务 支出,公司为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预计将减少,从而改善公司未来筹资活动现金 17 流量。公司偿还有息负债后,财务费用降低,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进一 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 次 发行 完成 前, 公司 总股 本为 3,164,596,594 股 ,中 国城 乡持 有公 司 320,762,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4%,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 424,186,990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 13.40%。中国城乡在公司中拥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44,94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4%,中国城乡成 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权的股东。由于中交基金与中国城乡均为受中交集团 控制的公司,因此,中交基金构成中国城乡的一致行动人。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 动人中交基金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757,849,31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3.95%。 根据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及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约定,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城乡已于《表决权委托协 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后成为可支配公司最大单一表决 权的股东,且董事会改组完成后中国城乡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因此 2020 年 9 月 14 日后中国城乡成为碧水源控股股东,中交集团成为公司的间 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3 月 11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鉴于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2020 年 9 月 14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补 充协议》。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批复意见,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城乡与公司签署《北京碧水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结合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的实际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意见,2021 年 6 月 11 日,中国城乡 18 与公司签署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的表决权 委托自动解除。同时,鉴于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城乡所持公 司股份数为 21.75%,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2.10%, 中国城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四)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补充流动资产及偿 还有息负债,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资金实 力、偿债能力和融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实力, 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 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 (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 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 19 响,若公司拟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及下属企业、间接 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及下属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少量相似业务的情况,但不构成 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中国城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未 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说明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中交集团 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未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说明函》。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前述承诺正常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未出现 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 为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间接控股股东中交集团 已就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补充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与中国城乡及中国城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会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而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九)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碧水源已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城乡和间接控股股东中交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碧水源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有 20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与碧水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签订书面协议,遵 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 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 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碧水源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碧水源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碧水源及 其股东遭受实际损失,在有关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若本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 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2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 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 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2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 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杨博 葛馨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5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6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黄国宝 郭光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7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 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 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密惠红 余骞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8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 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 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密惠红 余骞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 查报告;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号碧水源大厦 电话:010-80768888 传真:010-88434847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3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