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月永)2022-04-0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召开的相关会议,
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1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9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19 16 16 0 0 否
注:本人于2021年3月16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二、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1年3月31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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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
构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
(2)《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碧海海绵城市有限公司、吉林碧水
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漳发碧水源科技有限
公司、广东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水
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碧
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格瑞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
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
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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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
了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控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0 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制定的
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
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
无异议。
(5)《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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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本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5%。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7)《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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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1)《关于调整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股东向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进行调整的事项是基于客观情况做
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
4 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股东向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调整,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为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3 年。
(13)《关于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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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新增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150 万元的固定资产
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
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14)《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9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业务提供 51%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19 万元,业务期
限为 21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2 年。
(15)《关于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
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将公司持有西安碧
源水务有限公司 4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业务期限为 8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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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提前终止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21年4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3 年。
(2)《关于提前终止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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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
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
发展。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2 个月,保证期限为主合
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三)2021年5月28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事项、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的事项、为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交
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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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公
司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有利于拓宽其融资
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同时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保理业务
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保理业务的实施。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
理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向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是基于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4)《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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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与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是基于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5)《关于提前终止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原
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本次终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2021年6月11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 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
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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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
次修订稿)》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三)》”),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三)》合法、
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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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6)《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
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经审阅,上述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8)《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公司本次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经审阅,上述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9)《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经审阅,上述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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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0)《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公司本次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经审阅,上述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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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我们认为,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三)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
表同意意见。
(6)《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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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
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7)《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业务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8)《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
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事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
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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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关于提前终止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
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2021年7月9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1)《关于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提供 8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625 万元,业务期限
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2)《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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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3 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3)《关于为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
(4)《关于提前终止为安顺良业光启文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控股子公司为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
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2021年8月10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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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向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为控
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向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有利于拓宽
其融资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同时公司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次
反向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保理业务的实施。本次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开展反向保理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
格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拓宽其
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综合
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综合授信业务的实施。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综合授信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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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将用于
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
借款以及其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等。该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
资成本及风险,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
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2021年8月26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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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21 年上半年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21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2021年9月13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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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9,6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3,72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0 年,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2)《关于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10,000 万元人
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
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
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九)2021年9月29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一般固定资
产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5 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
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2)《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21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2 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3)《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9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 1 年,保证期间为从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3 年。
(4)《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1 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5)《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三)》;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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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官园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 2 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 3 年。
(6)《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
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本次终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
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提前终止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 提供担保的议案(一)》,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
保事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本次终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
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2021年10月22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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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对投资基金减资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
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合计持有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4,95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2)《关于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不超过 18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3)《关于为南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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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3,2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1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4)《关于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8,400 万元的中长
期贷款业务的 4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16 万元,
业务期限为 16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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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减资是相关各方根据综合业务考虑及发展需要确定的,公司本次减资不
影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本次与关联人
共同减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减资事项。
(十一)2021年11月10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为参股公
司安徽润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以及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
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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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有利于拓宽其融资
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同时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保理业务
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保理业务的实施。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
理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为安徽润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安徽润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润泉”)为公司参股公司,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安徽润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
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以及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综合授
信业务按 38.20%比例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即公司为安徽润泉合计提供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16,808 万元的担保业务,业务期限为 15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
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3)《关于提前终止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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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4)《关于提前终止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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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四)》,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二)2021年11月23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以及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
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固定
资产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4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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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
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提前终止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
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
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提前终止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吉林市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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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2021年12月31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2)《关于提前终止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
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关于提前终止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
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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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一)在审计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
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
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
独立性。
(二)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专业职责。
(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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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
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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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
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王月永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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