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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
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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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发行的
证券市场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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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
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解
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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