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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跟踪报告2022-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300070.SZ)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博                    联系电话:010-60838369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馨                    联系电话:021-2026206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上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市)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
                                         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
                                         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
                                         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
                                         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0(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向特定对
(1)现场检查次数
                                         象发行上市)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2021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上市)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0(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向特定对
(1)培训次数
                                        象发行上市)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 无                        不适用
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对董秘及证代就
                                                                  业绩下滑事项进行
                                                                  访谈,了解下滑原
                                                                  因,并查阅同行业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2021 年 归 母 净 利 润
                                                                  上市公司业绩情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5.83 亿元,较上年度下
                                                                  况;2、密切跟踪企
变化情况)                               降 48.93%。
                                                                  业未来的业务发展
                                                                  和业绩变化,提醒
                                                                  企业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文剑平、刘振国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诺
四、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补措施的承诺
五、公司关于绿色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已完成              不适用
六、公司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的承诺
七、公司关于不再对首都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及
产业发展(北京)基金(有限合伙)、北京水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实缴出资
的部分进行实缴出资或新增投资的承诺
八、公司关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已完成              不适用
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完成所持股份的减持工作
九、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十、控股股东股份限售的承诺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十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十二、陈亦力、刘振国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已触发业绩补偿
                                               义务,尚未到履行
十三、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关于业
                                               节点(承诺方应于 不适用
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诺
                                               当年年报公布后
                                               30 日内履行完毕)
                                               承诺尚未实质生
十四、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诺                           不适用
                                               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不适用
及其理由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
                   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
                   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
                   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 4,048.18 万元,直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2、
                   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 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3.5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
                   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
                   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3、2021 年 1 月 23 日,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
2.报告期内中国证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
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
事项及整改情况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4、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
                   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5、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
                   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以
                   采购款方式向博雅(广东)累计支付资金 8.23 亿元。期间,博雅生
                   物未披露相关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交易构成关联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6、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
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
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
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
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
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7、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
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
33,845.70 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
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8、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
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
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
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9、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交所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
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
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
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10、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
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
                   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11、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
                   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
                   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522.63
                   万元和 3,623.27 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7%和
                   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12、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
                   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
                   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
                   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
                   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
                   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深入
                   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
                   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
                   慎勤勉履行职责。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
                   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
                   交所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
                   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
                   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
                   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3.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
重大事项           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2、
                   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
                   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
                   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
                   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
                 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
                 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指出:经查明,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
                 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
                 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我公司在
                 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
                 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
                 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
                 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
                 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博                       葛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