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8-23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
事、监事的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本细则所称“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方式与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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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
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
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选举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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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
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
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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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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