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08-23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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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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