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称“投保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关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二)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接待调研来访、组织座谈交流会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需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礼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
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有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知
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澄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