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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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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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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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