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3-029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情况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
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
2.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
1
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中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
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的内容自通知发布起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新冠肺炎
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
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
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
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
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
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
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
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
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
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
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
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
3
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
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
调整。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
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
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
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进行调整。对于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
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4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
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
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