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业绩完成情况审核报告2023-04-07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378 号
业绩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0378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
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鉴证报告第 1 页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
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是否
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
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应了贵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鉴证报告第 2 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勇波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 碟
中 国上海 2023 年 4 月 6 日
鉴证报告第 3 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 业绩承诺情况
2019 年 5 月、6 月及 2021 年 3 月,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
陈亦力、周念云(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
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分别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上述协议中业绩承诺方向公司作出了业绩承诺补偿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6 日、2019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协议生效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部分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调整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业绩承诺调整后,业绩承诺方可从两种业绩承诺方案中选择任何一项
完成。
经与业绩承诺方确认,业绩承诺方案为“2019 年碧水源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相比于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2020 年碧水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不再作为业绩承诺指标单独考核;2021 年碧水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相比于 2019 年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5%;2022 年碧水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相比于
专项说明 1
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业绩补偿方式为如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则业绩承诺方应
于当年年报公布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实际业绩与承诺业
绩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业绩承诺方案,公司 2022 年承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相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20%。由于 2021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83,808,154.03 元,因此 2022 年承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应不低于 700,569,784.84 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385 号),
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708,492,059.57 元,超
过 2022 年承诺数 700,569,784.84 元,实现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
101.13%,业绩承诺方已完成本次业绩承诺。
专项说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