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300070.SZ)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曜 联系电话:010-60838369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馨 联系电话:021-2026206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
披露文件一致 债)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
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
1
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
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
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因公司 2021 年实际完成业绩低于承诺
业绩,承诺方需进行差额补偿,补偿
况 金额合计 1,003,986,009.58 元,提请公
司密切关注承诺方自有资金情况。截
至目前,承诺方的业绩补偿额已经支
付完毕。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7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2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内幕交易的防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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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
二、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司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三、文剑平、刘振国关于同业竞争、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五、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六、公司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
七、公司关于不再对首都水环境治
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北京)基
金(有限合伙)、北京水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进行实
缴出资或新增投资的承诺
八、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产业务的承诺
九、控股股东股份限售的承诺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十、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已完成 不适用
十一、陈亦力、刘振国、王雪芹关
正常履行中 不适用
于股份限售承诺
十二、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 业绩承诺方 2021 年对 上述业绩承诺已于
周念云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应的业绩承诺部分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履
的承诺 报告期内未履行完毕 行完毕
十三、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
承诺尚未实质生效 不适用
排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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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碧水源持续督导原保荐代表人杨博先生因个
人原因调离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
姚曜先生接替杨博先生负责该项目后续的持续督
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
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
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5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
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
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
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
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6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
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
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
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
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
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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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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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曜 葛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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