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3-04-27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
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
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
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
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
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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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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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
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
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料,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
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
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
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
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
或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七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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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
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
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
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
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
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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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
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
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
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应当充
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十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
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
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
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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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关
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
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
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
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
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
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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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
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
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
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
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
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
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
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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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
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知情权,为其履行职
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
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
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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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监事审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照公司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
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裁或者董事会报告,
提请总裁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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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
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公司董事对重大
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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