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8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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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的关
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财
务资助的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符合公司的
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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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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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