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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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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2         股票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
具准则”),并要求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
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即,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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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
则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
关信息,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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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
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
指标。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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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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