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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关于“16三聚债”不行使赎回权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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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19-029
债券代码:112390            债券简称:16 三聚债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三聚债”不行使赎回权暨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告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390,简称“16 三聚债”)存续
期间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不行使赎回权。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50%,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内(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自本公司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
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为 5.50%
的决定。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登记期: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6、“16 三聚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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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
三聚债”。2019 年 3 月 29 日,“16 三聚债”的收盘价为 99.50 元/张,略低于
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公告仅对“16 三聚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三聚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查阅相关文
件。

    9、本次回售资金到账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三聚债”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9 年 5 月 17 日。

    公司现将关于“16 三聚债”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 三聚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三聚债

    3、债券代码:112390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5.0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50%。

    8、起息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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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本次债券的赎回日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选择
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三年全部到期,公司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
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利息支付方式相同,
将按照本期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证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公司不行使赎回权且投资者不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
券将在第 4 年、第 5 年继续存续。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
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按发行人发
布的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之前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
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债券持有人未在
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4、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
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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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评级 2018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跟
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行使情况

    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50%,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不行使赎回权。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50%,
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内(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固定不变。

    三、“16 三聚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登记期: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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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5.5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三聚债”派发利息为 55.0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 55.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三聚
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6 三聚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登记的债券,经过确认后不
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安   排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2019年4月1日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2019年4月2日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2019年4月3日
                              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    本次回售登记登记期

      2019年4月8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年5月17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6三聚债”完成资金
      2019年5月17日
                              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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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A 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曹华锋、张冠卿

    电话号码:010-82685562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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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曹林丽

电话号码: 020-233850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