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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1 年 0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

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财政部关

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

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

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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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

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

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

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

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

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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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人民币不超过 100 万元、年度累计金额 500 万以下的对

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或者年度累计金额 500 万以上、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

实施;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

累计计算;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在限定金额范围内与经营管

理层协商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

司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

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由

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

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

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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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公司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

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

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

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

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过董事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

准,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

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

受方签定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

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

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

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14 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

举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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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或“不超过”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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