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内部审计制度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0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公司及各附属分、子公司的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
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机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
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1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公司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
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2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的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3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工作配合与支持。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对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有权对附属分、子公司的资产定期或有计划的进行监盘、
评估。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监盘、评估资产中发现有个人挪用、侵占企业的资
产或有资产流失现象,有责令停止或即行制止的权利,并应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和
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有查核账户的权利。审计部就审计事项中有关问题向相
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企业在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
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部署拟定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部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工作,审计部可以抽调财务部、法律事务部
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方案,于审计前通知被审企业,重要审计时,在 2 个工作日前告知被审
计单位。特殊业务和临时检查,可当日电话或口头通知。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
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提出初审报告,征求被审企业意见后,出具审计报
告,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决定意见限期逐条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汇报审
计部。审计部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经董事会批准,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经董事会批准,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从严处理:
    (一)对被审企业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泄露被审企业商业机密;
    (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