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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能
源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1年01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
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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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于2021年预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费的年利率为0.5%,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年预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三聚环保(香港)有限公司收取的预付款提供
担保的的事项

    本次公司为三聚环保(香港)有限公司向香港天源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
NATURAL RESOURCES TRADING COMPANY LIMITED)收取的全部预付款承担货物灭
失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促进生物柴油销售,提高收取预付款比例,提升公司流动
性。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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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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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