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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0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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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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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
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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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
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
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擅自私下或公开披露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的,视该行为
情节、性质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有权以不同方式追究其违反保密
义务的责任。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
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
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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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为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并组织安排将拟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在公司网站上。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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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
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
报道。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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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也可在实施融资计
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三条 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五条 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应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关分析师会议或
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及经营班子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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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
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
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
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电话和每一个来访的投资者,
做好每一个电话记录和每一次接待记录,其中对于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
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跟踪掌握有关问题的确切情况后给予
答复。
    第五十五条 在解决或答复投资者的咨询问题时,如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供
和准备材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填写《投资者咨询问答信息交流登记表》,
做好信息交流登记,并方便信息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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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
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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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名“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七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
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
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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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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