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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阅读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等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
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及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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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现行
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
制度的规定有效的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意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而且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21年度审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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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
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
容。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456,187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14%,占公司2020
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24.15%。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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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九、关于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标的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122号),
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鑫达”)未实现2020年度业绩承
诺。公司编制的《关于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专项说明》真实地反映了四川鑫达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情况,分析了业
绩未实现的原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四川鑫达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