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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9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1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2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3   第 2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项至 第 2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或者注销。                                    过。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4   第 125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25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作;
                                              2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此项职权的行使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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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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