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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8—107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4 日—12 月 5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
71,388,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70,872,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9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6,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公
司股份 516,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6,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
    3、公司董事窦剑文、杨波,独立董事方文彬、白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朱伟林、ZHENG ZIQIONG(郑子琼),独立董事高玉洁因工作原因未能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林学军、火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万红波因工
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和晓登、雍生东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曹治
林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32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89%;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451,571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4170%;反对 65,0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30%;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1,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170%;反对 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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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曹治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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