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公司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专项说
明》,我们认为:
1、公司存在因销售商品产生的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和其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2018 年新发生担保金额合计为 16,1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8.65%。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4,394.3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7.74%。上述担保均是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且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效。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
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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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提出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2018
年不分配利润的决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分配利润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及公司未来发
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
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将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产
能利用率,增加收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
性。
七、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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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是回避了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管理规范
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公司为该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
分行申请贸易支持贷款提供担保,为其向银行融资提供支持,为其扩大生产、开
拓国际市场,提升盈利能力提供资金保障。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控制风险,该
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白东 方文彬 高玉洁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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