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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6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892,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0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69,36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028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52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公
司股份 54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7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有 7 名董事,7 名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有 3 名监事,3 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刘宝
元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82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58%;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4,455,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618%;反对 69,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2%;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26%;反对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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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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